有期徒刑!7男子因买卖这些证件被判刑
庭审现场
审判长宣判
经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黄首兴、李迎道、张尚蝶、包志威、苏翔、巫志坚、冯星霖将其注册的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、公章、私章、电话卡、银行卡、公司对公银行账户、银行对公账户相应的U盾等整套物品卖给他人,非法获利。
其中,被告人黄首兴多次买卖国家机关证件,还收买包志威等人注册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、公章、私章、电话卡、银行卡、公司对公银行账户、银行对公账户相应的U盾等整套物品卖给他人获利。
另查明,被告人黄首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。被告人包志威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,201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。被告人张尚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。
被告人黄首兴、李迎道、张尚蝶、包志威、苏翔、巫志坚、冯星霖无视国家法律,买卖国家机关证件;其中,被告人黄首兴多次买卖国家机关证件,情节严重;七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,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。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,打击刑事犯罪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黄首兴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
二、被告人李迎道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。
三、被告人张尚蝶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四、被告人包志威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五、被告人苏翔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。
六、被告人巫志坚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。
七、被告人冯星霖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来 源:八步法院
编 辑:林 婷
审 核:叶思远
总监制:郭勇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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